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 ||||||||
2015年9月 共12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对确实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 对确实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不予审批的。 | 保留 |
2 |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对确实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 对确实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不予审批的。 | 保留 |
3 | 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 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情节轻重客观公正的处理。 |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 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保留 |
4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事宜 | 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按实际资产价值评估 |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保留 |
5 | 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35号令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对存在产权纠纷的单位,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 | 在调解产权纠纷的过程中偏袒某一方当事人。 | 保留 |
6 | 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36号令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对存在产权纠纷的单位,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 | 在调解产权纠纷的过程中偏袒某一方当事人。 | 保留 |
7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按实际资料进行备案 |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保留 |
8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事宜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四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按实际资产价值评估 |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 保留 |
9 | 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按实际资产价值登记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保留 |
10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按实际资产价值登记 |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事业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
11 | 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按实际情况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事业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保留 |
12 |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正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