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阅读: 次    【浏览字号选择: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有效撬动了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为了便于广大农业投资者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草食畜牧业、设施蔬菜和中药材贷款贴息政策
为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2013年5月29日,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贴息管理办法》。贴息贷款扶持的对象和范围是牛羊产业大县和蔬菜主产区从事牛羊养殖和设施蔬菜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兼顾其他区域有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贷款的额度和利率,《办法》规定:每个农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执行。贷款贴息由省、县(区)两级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省级承担年利率4%的贷款利息,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各自承担比例。贴息期限,原则上按草食畜牧业2年、设施蔬菜1年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办法》出台后,各地抢抓机遇,相继出台适合本地区草食畜牧业和    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的贷款贴息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牛羊蔬菜贷款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工作,促进贴息资金分配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持续性, 2015年6月15日,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等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21日起,新发放草食畜牧业、设施蔬菜和中药材产业贷款,省级财政按国家基准利率的50%贴息,其余部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由市县或农户承担。农户贴息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人数必须达到50人以上)、养殖小区贴息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含),省级给予贴息补助,期满后不再延长。贴息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对市(州)、县(市、区)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产业大县贴息额度年初直接下达到县(市、区)、非产业大县贴息额度下达到市(州),由市(州)、县(市、区)按照贴息额度确定贷款规模。贴息资金在计划额度内按年度清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他事宜继续按照原有管理办法和通知执行。

二、关于农业保险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力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我省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15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15个,其中我省农业领域开办的就有9个,保障范围包括玉米、马铃薯、青稞、棉花、冬小麦、能繁母猪、奶牛、牦牛和藏系羊等农畜产品。同时,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2015年我省继续在定西市陇西县和渭源县开展中药材产值保险工作,新增宕昌县开展中药材保险工作。同时,为降低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对设施蔬菜、苹果造成的损失,对酒泉市设施蔬菜、永昌县价格指数、省农垦集团条山农场和秦安县果品保险给予保费补助。

三、关于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金融资本投资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5月13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2015年7月22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应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之后又联合召开全国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视频会议,对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高度重视,2015年9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力地推进了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目前,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已经完成,近期即可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编辑: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