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7 阅读: 次    【浏览字号选择:

正电组办发〔2018〕53号


关于印发《正宁县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增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市场竟争力,推进商务信用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654号令)、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全省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及《正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电商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正宁县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 年7月25日




正宁县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一、违法失信行为认定与管理制度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发布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相关部门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络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认定制度

(一)公示范围:在我县登记机关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营销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较高水平。

2.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3.合同行为规范:合同依法签订、审查严密、台账完整,主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4.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5.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平。

6.社会信誉好: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的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记录。

(三) 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企业经营基础率固。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政策,企业经营基础稳定。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较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企业经营基础不稳定。

D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四)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获得驰、著、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社会责任感强和信用度高的企业,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件的企业,可以直接申报公示正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平台,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公示,并配发公示牌匾。对公示的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对公示企业的监督和投诉,公示企业失信行为一经发现,并经核实的,予以撤销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在两个公示年(4年)内不得申报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