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办发〔2016〕167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三届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庆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市域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论证与信息处理、审批流程与限时办结、落地服务以及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实效。
第二章项目论证与信息处理
第五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招商引资信息联络员和分管负责人,并与市经济合作局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定期、及时沟通招商引资信息,做好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及“招商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
第六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谋划招商引资项目,深度论证后报送市经济合作局,由市经济合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域定位和产业规划进行论证筛选、补充完善,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利用商会、节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推介。
第七条 各县(区)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意向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产品结构、用地面积、建设周期、用电负荷、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研究落地要素,及时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各县(区)、各部门要尽快按要求提供详实、准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项目,按照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章 审批流程与限时办结
第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入驻政务大厅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联合审批”要求,依据再造后的流程,在规定时限内核批相关事项。
①企业注册。由工商局牵头,负责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办结。
②项目预审。由发改委/工信委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工信局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由规划局牵头,规划、国土、环保三家部门联合预审(建立“联审”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③项目核准(备案)。项目核准由发改委、工信委协调,县(区)发改局、工信局负责办理;项目选址、出具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负责;用地报批、土地征收、土地招拍挂办理由国土局负责;环评报告审核、出具批复由环保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由安监局负责;消防安全审核由消防支队窗口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气象局负责;人防建设审批由人防办负责。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的许可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环评报告审核批复、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建设审批表)在审核的同时同步出具。
④用地规划。由规划局负责出具“两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⑤施工许可。由住建局牵头,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局负责工程放线。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⑥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主管单位和投资主体方负责验收。
第十条 各县(区)签订的合同项目必须落地实施,且当年开工率达到50%以上。每季度向市经合局上报签约项目开工的进展情况,若项目到年底无进展或流失,项目签约单位必须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说明原因。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落地服务与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办公室要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审批、落地跟踪及企业融资等服务。市经济合作局要对全市落地项目统一建档,实行备案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调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庆阳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办公室定期组织督查县(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整理反馈情况,定期书面汇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需要省级层面推动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省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办公室,寻求帮助解决。
第五章 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新办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新办规模以下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以“公司+基地+农户”为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均可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95号)及《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3〕176号)规定,积极争取省上落实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骨干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且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照《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甘发改商价1189号)第五条规定可以参与直购电交易,对于指标内电量可享受0.018-0.05元/千瓦时的电价优惠。
第十九条 新办企业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庆政发〔2013〕20号)规定的生活补助及社保补贴政策,即同级财政给予大中企业、微小企业就业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期限三年;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对单体投资额度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投资额建成投产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5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项目所在县(区)依规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民营500强企业新办规模以上独立子公司投产运营后,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注册规模以上企业投产运营后,总部属上市公司或运营后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上奖励政策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上奖励政策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二十三条 租赁荒地(即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的企业,年支出租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财政给予安排一次性荒地开发费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人才在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新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除企业奖励外,可按照《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科技功臣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庆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