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调整的公告

文章来源:县公积金中心 作者: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7-10-12 阅读: 次    【浏览字号选择:

    按照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批复》(庆公积金管委会发〔2017〕2号)文件精神,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贷款的,应当在取得购房有效手续之日起1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首套房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50%。

    (三)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调整:

    1、凡夫妇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2、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的10倍。

    3、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有贷款记录,若再次申请贷款时,夫妇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4、贷款最长使用期限由25年调整为20年,且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停止受理“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即担保人担保)贷款”业务。

    (五)停止受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取消“缴存职工可用直系亲属购房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规定。

    (七)停止受理房款已经交清的贷款申请,二手房交易除外。

    (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

    2、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个人信用报告》或公积金中心贷款信息中,累计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贷款记录的,且在房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房产查询单》中已经有一套住房的,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不予受理。

    3、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商业银行的担保或贷款合计超过20万元的,不予受理。

    (九)房租提取额度调整:租住商品住房的,市直、西峰区租住单间房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3600元,租住套房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0000元;各县租住单间房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400元,租住套房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15000元。同时,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须提供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及租赁费完税票据。

    (十)非公经济组织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本人或配偶一方在本市常住户口证明、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