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审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4、县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直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奖金、社会捐赠奖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经济责任审计;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