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财采〔2009〕03号
关于印发《正宁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贷款、借款、赠款及其他收入等)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要的职责:
(一)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政策;
(二)执行省、市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编制、汇总、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决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五)负责建立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六)负责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七)负责定点采购的管理,对定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采购人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
(二)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组织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接受采购人委托,对供应商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五)定期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
(六)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七)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情况;
(八)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实施范围:
(一) 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调设备、录放机、编辑机、监视器、VCD、DVD及各种灯光音响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刻录机;
3、家俱: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办公家俱;
4、办公耗材用品:纸张、信封、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粉、色带等;
5、专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医疗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锅炉、电梯;
6、交通工具(协议供货):轿车、卡车、越野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篱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7、采暖用煤(定点采购);
8、制装;
9、药品(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 服务类:车辆维修、保险、印刷、出版、标准应用操作软件。
(三) 工程类:新建工程、维修装饰工程、城市道路、管网改造及绿化工程、网络工程、锅炉安装等。
除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采购程序和结算办法
1、交通工具等加入省市采购序列采购,程序和结算办法如下:
(1)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验资,县采购中心审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采购中心办理上报手续;
(2)采购单位接到汇款通知后,将采购资金汇市采购中心指定的采购资金专户;
(3)采购单位接到接车通知后,带上有关证件到市采购中心办理接车有关事宜;
(4)购车发票经县采购中心审签后报账。
2、服务类、工程类、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家俱、专用设备采购县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程序和结算办法如下:
(1)采购单位向县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载明采购项目的价格、标准等、具体要求,采购中心审核;
(2)县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设备的性能、质量、规格、价格等进行调查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决定采购方式,县采购中心按程序组织采购;
(3)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协议;
(4)项目完成,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依据供货(服务)协议约定,采购单位直接支付采购资金,原始发票经采购中心审签盖章后交采购单位报账,采购中心凭有采购单位财务人员签章的复印件登记辅助账。
3、基建维修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规定办理,发票经采购中心签章后报账。
4、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各单位的印刷、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办公家俱、煤炭实施协议供货。
第六条 采购人需采购《采购目录》规定的品目时,采购中心要根据采购单位编制的品目、规格、数量情况,利用新闻媒体告示或函告有关供货业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报名招标,招标时邀请县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
第七条 经过公开招标的商品标底若高于市场价格时,采购中心有权当场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直至标底价低于市场价为止。
第八条 供应商与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时的标价签订经济责任合同,并进行公证。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若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无条件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否则,采购中心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担。采购中心组织另行招标。
第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供应商结算。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供应商货款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停办其采购业务,且有权支持和维护供应商权益,扣除其经费交采购中心直接支付。因未按期落实资金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十条 采购人违反规定未依法申报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本细则规定的品目或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县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预算支付资金,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十一条 采购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采购文件的,根据情节,由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违反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其负担,同时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并且在一至三年以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他人财物或利益,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有关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处以罚款,取消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一天通知有关监督部门,有关监督部门应当按时派员参加现场监督。监督人员由监察、审计、财政相关人员组成。采购方式及供应商确定后,应向庆阳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正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执行。
(编辑审核:李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