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计算机设备(批量采购)。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2)网络设备(协议供货)。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服务器(单台5万元以上不列入协议供货)。
(3)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密码产品。
(4)存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网络存储设备;闪存盘(优盘)、移动硬盘。
(5)输入输出设备(协议供货)。包括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纳入批量采购)、显示器、扫描仪。
(6)计算机软件。必须采购正版商业通用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包括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碎纸机。
3、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复印纸、信纸、信封、其他纸制品;硒鼓、粉盒。
4、办公家具(协议供货)。
5、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电冰箱、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电视机、录像机、电话、DVD、饮水机、照明设备、节能灯。
6、车辆。
(1)乘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含新能源汽车)。
(2)客车。
(3)校车。
(4)各类专用车辆、特种车辆。
(5)各类载货汽车。
7、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二)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和保险(定点)。
2、公务用车租赁(定点)。
3、会议(定点)。
4、印刷(定点)。
5、机票(参加全国机票定点)。
6、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7、法律、会计、审计服务和资产评估等(10万元以上)。
8、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云服务)。
9、信息技术服务。包括1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二、专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包括10万元以上的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检测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疫苗及医用材料;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政法和检测专用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水上交通运输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非办公家具和用具;被服装具;农林牧渔业产品;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教学和实验专用设备;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健康及康复专用设备;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物资项目。
(二)服务类
10万以上的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10万元以上的广告牌制作;10万元以上的电视、报刊、网络媒体栏目宣传费;30万元以上的展览服务;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三)工程类
1、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工程项目)。
2、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和电梯、锅炉安装(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
3、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屋顶架构工程、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通用类和专用类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不得擅自自行采购。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部门、单位年度累计采购1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和定点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庆阳市有关规定。
(四)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包含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的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四、有关规定
1、采购人采购纳入通用类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纳入专用类目录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采购,不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采购人采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告;采购列入专用类目录的工程项目,达到庆阳市规定的招标限额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庆阳市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3、采购人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
4、采购人采购复合项目,即1个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2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通用类、专用类采购项目各占一定比重的,按照占采购资金50%以上比重的项目属性确定整体项目属性。
5、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经安全和保密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和扶持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7、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凡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交易的信息还须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8、在庆中央、省属单位按本部门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参加市级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本目录执行;国营林业总场营林生产项目按本部门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部门分散采购。
9、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调整后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调整后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报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备案。
10、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