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31 阅读: 次    【浏览字号选择:

正政发〔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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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庆政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年来,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数量已达300多个,发展成员7000多人,带动农户近1万多户。与全国、全省、全市发展水平相比,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结构松散、管理运行不规范、带动能力不强、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又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全面提升我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全县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使农民成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农民成员比例不得低于80%。

2.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否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由农民自主决定,坚决杜绝以任何名义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3.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4.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努力扩大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三)目标任务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总体布局,从产、加、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引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到2020年,全县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数的60%以上;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00家以上,其中市级以上示范社30家以上;农民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围绕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重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创建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符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规范的章程制度、有开展工作的办公设施条件、有完善的网络服务、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标准的示范社。农牧部门要尽快制定《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指导示范社建设,分级建立省、市、县三级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做到从严把关、有进有退。

(二)创新合作社发展模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创办合作社。探索和创新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能人创办型、家庭农场融合型、村级组织领办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型等多种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发挥资金和技术优势,采取“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模式发展订单生产、建办产业基地;鼓励村“两委”发挥基层组织的凝聚和组织协调优势,采取“村级组织+合作社+农户”等模式领办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实现村级组织、合作社和社员三方共赢;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服务体系和运销网络优势,采取“服务组织+合作社+农户”等模式拓宽合作社运销渠道;鼓励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发挥规模和技术优势,采取“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发展草畜、果品、瓜菜等主导产业,实现规模效益,带动社员增收;鼓励农户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着力提升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按照合作社“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指导和帮助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依法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指导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规范会计核算,完善领办人与普通社员的收益分配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让入社农户得实惠。

(四)提升加工销售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对开展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生产和服务信息,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千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等项目,制定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大规模、多形式、高层次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和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制定优惠政策,建立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农村能人、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对大学生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扶持示范社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支出。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实施项目对接。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牧、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做好有关农民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落实好农民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成立联合社,根据设立登记申请发放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强化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固定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的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农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鼓励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推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提高合作社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

(六)保障用地需求。支持农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合理界定,规范使用。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社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农牧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银监、供销社、农机、果业参加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可根据省、市、县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服务指导。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县、乡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加大辅导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辅导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县财政部门要安排辅导员培训经费,支持辅导员培训。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有效形式,对合作社法律政策、成绩突出的合作社典型和理事长进行大力宣传。农牧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总结推广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成功案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为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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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