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司法所干部。
(三)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学教育、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及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全县公证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公证服务机构。
(五)管理和指导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和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七)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各司法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审核:李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