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承担辖区内农村经济社会、城市基本情况、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能源、节能减排、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劳动工资、三资企业、科技、文化产业、服务业、社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GDP等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及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发展评估工作。
(三)承担农村住户、城市住户、农产量、人口、城镇劳动力、国内旅游、社情民意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等项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全面小康、整村推进、妇女、儿童、社会发展、科研等专项统计监测。
(五)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拟订、审批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设计、制发地方性统计报表,检查、清理非法报表,审查、公布地方性统计资料,组织、协调联合完成跨行业统计调查任务。
(七)负责汇集统计资料、编印正宁年鉴、编发统计内刊、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地方补充和社会委托统计调查项目,为各级领导、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监督服务。
(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审核:李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