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文物博物、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县关于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博物、旅游事业产业发展要求;拟订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组织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产业生产,积极争取、引进、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广播影视建设重大工程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组织全县广播影视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许可。负责管理和审核、审查、报批全县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文化艺术和演艺活动、新闻出版民办机构;对文化娱乐市场(含网吧、电子游艺室等)、网络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印刷市场、音像制品市场、图书报刊市场、软件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演出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五)负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移动电视业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六)组织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出版物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七)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接收设施的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负责对广播电视设备经营市场进行监管。
(八)指导全县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品种,推进各门类艺术生产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活动。
(九)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审核、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县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履行全县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县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和地域文化的传承普及以及区域文化的研究、整理、发掘等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监管全县出版印刷活动,对全县资料性图书和内部书刊的准印、发行工作进行审核、报批、监督;查处县内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监管媒体驻正宁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案件。
(十一)负责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市场监管;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二)管理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料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公共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十三)负责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队伍建设,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四)拟订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旅游建设项目;实施县内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全县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组织全县旅游产业的宣传和促销,指导全县旅游产品开发。承担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承担全县特种旅游相关工作。承担全县红色旅游工作的开发和协调,推动红色旅游发展。推动全县旅游跨区域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