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开发、老区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扶贫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的具体措施、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考察、论证扶贫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扶贫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3、管理扶贫开发资金、老区建设优惠资金;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资金使用效益。
4、研究不同区域的开发方式和建设重点,制定扶贫开发措施,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5、制定贫困地区农业科技扶贫规划,协调组织农业科技项目推广,负责贫困乡村干部和农民技术培训。
6、主管全县农村帮扶工作,确定帮扶项目,协调选派帮扶人员,督促检查帮扶资金、物资、项目落实情况,表彰奖励帮扶先进单位和个人。
7、承办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扶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审核:李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