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及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负责指导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
(四)负责拟订全县城乡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县乡市政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五)负责拟订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全县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指导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报、下达与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销售许可;组织住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九)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拟订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执行全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